101年5月11日訂定發布「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經司法院於101年5月11日訂定發布。 相關施行細則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20523110426 (100 kB)
「家事事件法施行細則」經司法院於101年5月11日訂定發布。 相關施行細則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20523110426 (100 kB)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業經司法院於101年5月8日訂定發布。 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6項規定辦理。 司法院辦法條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等資料請點選附加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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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習律師於實務訓練期間必需由為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之指導律師帶同到庭 2.學習律師應配載可識別為學習律師之身分證明。 3.每位指導律師限同一位學習律師到庭,其席位配置於指導律師旁。但席位不足時,則配…
全聯會檢送法務部函復司法院秘書長,略以:司法人員有實際任職於法院或檢察署之事實,於離職後轉任律師,不論是擔任法律扶助律師或義務辯護律師,均應受律師法第37條之1迴避規定之拘束。 詳細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