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受一方當事人推薦擔任調委嗣後擔任訴代有無違反律師法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就律師受一方當事人推薦擔任促參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委員、嗣後復受同一當事人委任,於同一投資契約中之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案件擔任訴訟代理人,有無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規範函釋。其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就律師受一方當事人推薦擔任促參履約爭議協調委員會委員、嗣後復受同一當事人委任,於同一投資契約中之不同訴訟標的訴訟案件擔任訴訟代理人,有無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規範函釋。其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
全聯會轉發法務部就律師先後擔任公司之監察人、董事及法律顧問,其同一事務所之他律師,能否復受公司委任擔任告訴代理人對公司員工提告乙事之函文。其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
法務部就律師受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法及其他法令所定關於商標一切程序之權利,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其函釋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70918031046 (2…
全聯會函復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4項適用疑義,其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70824040729 (54 kB)
法務部函釋約僱書記官有無律師法第37條之1適用疑義。 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70807120226 (2 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