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介案件」之經營模式會員應注意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之規定
台北律師公會接獲會員提供如附件檔案所示「轉介案件」予律師之經營模式訊息,敬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注意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之規定。
台北律師公會接獲會員提供如附件檔案所示「轉介案件」予律師之經營模式訊息,敬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應注意律師倫理規範第12條之規定。
變更解釋–法務部104年8月12日法檢字第10404530680號函有關律師受委任擔任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調解案件之代理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變更解釋如附件函文說明。
法務部函覆有關律師陪同當事人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是否需服制服乙案,相關復如附件檔案說明。
法務部函復有關律師經法院選任為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疑義。詳細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法務部就有關律師經法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是否應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一案,補充解釋。 詳細函文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