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移民業務依法應經內政部移民署野i始得經營
內政部移民署來函說明經營移民業務依法應經該署野i始得經營。 相關函文內容請點選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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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98年7月3日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並經該部於日以經審字第09802085685號令定自98年6月30日施行,相關資料請向本會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