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修正「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條文。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30日以法令字第10904524190號令修正發布,相關函文及修正條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30日以法令字第10904524190號令修正發布,相關函文及修正條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法務部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四條第二款,修正「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具有法律領域特殊專長」,於109.10.22以法檢字第10904531600號公告修正,相關公告、總說明及對照表請點選附件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