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大法官解釋看羈押法制與實務發展」研討會

本會訂於106年11月18日(星期六)上午9時至12時,假國立臺南生活美學館三樓中型會議室舉辦「從大法官解釋看羈押法制與實務發展」研討會,由臺灣高等法院錢建榮法官主講,當日參與踴躍,反應熱烈。

近期與羈押法制攸關的大法官解釋依序為:大法官釋字第639、653、654、665、720、737號等解釋,開場時,錢法官以100年7月間新北市計程車司機謝東憲涉嫌性侵日籍乘客得逞,當晚板橋地院指檢方未舉證有串供或逃亡之虞,而僅裁定以五萬元交保,法官因此遭轟為「恐龍」及105年8月間新北市警海山分局張姓警員執勤時,遭男子吳志展持菜刀砍成重傷,當時新北地院以無逃亡之虞,裁定以30萬元交保等新聞事件而帶出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並提出「法院的裁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倘若法院准予聲請而裁定羈押,有無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等問題供思考。

錢法官談及釋字第665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對於本號解釋提出有力的質疑,包括:超越文義解釋、無合憲解釋之空間、重罪羈押違反一般性羈押之目的與預防性羈押無異、重罪羈押違反比例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似反證重罪羈押條款為贅文而為不必要之規定,以及「有事實足認為」與「有相當理由認為」二者無實質差異且難以區別等,都需以實際案件加以檢驗釋字第665號解釋實際之運作情形。

對此,錢法官亦提出對於預防性羈押之建議:1、限縮於重罪,否則違反比例原則。2、須具「犯罪人」性質的反覆實施,而非針對「犯罪行為」本身。3、所謂「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的判斷,應以(1)被告前曾有相同犯罪經判刑確定為前提,(2)如被告前未曾犯相同罪經判決確定,而係以被告聲請羈押之本案行為本身有多次即認定有反覆實施之虞,恐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會中,錢法官多次分享其觀察實務羈押操作的觀念與作法的釐清,並談及自身開羈押庭的經驗,曾影印聲押書及相關卷證供被告與辯護人充分溝通後再行審理的作法,最後因時間的關係無法與講座互相交流意見稍嫌可惜,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並相約12月23日在就「傳聞法則還活著嗎-兼談準備程序應如何處理證據能力」 再為討論。(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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