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承受之重:承攬契約適用於工程承攬之難題」學研會

~借鏡德國承攬契約之法規調適~

府城法學論壇(下半年度第二場)

本年度府城法學論壇於11月25日在成功大學舉行,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葉婉如主講「無法承受之重:承攬契約適用於工程承攬之難題-借鏡德國承攬契約之法規調適」。

講座先是簡要介紹承攬契約之規範,並接著將承攬帶入工程契約,進而介紹承攬與工程契約兩者間之關聯為緊密不可分。講座並介紹工程契約可區分為營建工程及公共工程,前者為一般私人發包之工程,後者則為政府採購法辦理發包之工程,而工程契約之業主即等同於定作人或政府機關,承包商即等同於承攬人或廠商。而常見工程契約類型,約莫為:施工、設計、監造、規劃、專案管理、營運等工程契約種類;目前工程實務較常見之類型為連工帶料之施作,此具有承攬與買賣混合性質之契約。另工程契約屬有償契約,定作人有給付報酬之義務。而因工程契約為承攬者提供一定之勞務以完成工作目的,故亦兼具有勞務契約。且因定作人與承攬人互負有對價之義務,故亦屬雙物契約;至於工程之報酬,依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講座並再介紹工程承攬之效力並提及民法第493條以下關於承攬人瑕疵擔保、修補等之責任關係及定作人之給付報酬、協力等之義務。

講座亦提及工程契約常見之爭議,包含公共工程之公私法之法律關係之界定,及因工程契約具有專業性且複雜程度高、工程造價高、工期時間長,並必須面臨各種風險等之特性,如發生爭議,通常不易釐清且爭議性極高;而於政府採購工程時,亦會有可否轉包、分包之爭議,於工程完成後,更係需面臨驗收之爭議。而前述之爭議,均涉及請求權時效等之問題。

最後講座則為介紹德國承攬契約法之修正,主要在建築營建之部分有較重大之修改,此因建築營建通常係使消費者花費大部分之財產,致消費者可能蒙受巨大的損失,故德國立法者始為修法。而在講座之概述下,與會人員對於我國工程承攬及德國對於建築營造承攬之修法有概括的認識及瞭解,獲益良多。(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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