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證人詰問」學研會

  本會刑事人權保障委員會於107年11月24日上午9至12時,舉辦「刑事鑑識與實務」系列講座第5次進修課程,邀請尤伯祥律師講授「專家證人詰問」。

刑事訴訟法92年引進當事人進行的交互詰問制度,律師透過交互詰問可使證人或鑑定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是發現檢察官所舉證人或鑑定的瑕疵,藉以削減對被告不利證據的證明力。

講座首先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僅有證人及鑑定人兩種,早期實務見解因而認為我國法制並無專家證人制度,律師無法透過聲請專家到庭詰問方式,質疑、推翻法院或檢察官囑託鑑定的鑑定結論,導致檢辯雙方武器不對等,鑑定甚至成為冤案製造機。

講座點出上開專家證人的法律困境後,以數則最高法院較近期見解(96台上5856決、99台上2618決、99台上5926決),說明被告自行選定鑑定人所為鑑定(私鑑定),得作為彈劾證據;蘇建和案曾傳訊李昌鈺博士以專家證人身分接受兩造交互詰問,律師個案中可以上開判決為據,聲請專家證人詰問,且聲請時應注意指出法院不得不調查的理由(例如辯方專家證人專業能力、所用工具設備優於控方),以說服法院准予專家證人到庭接受詰問。

講座接續說明如何進行有效的專家證人詰問。首先,律師自己必須對鑑識科學乃至於鑑定方法有基本認識,並說明美國法聯邦證據規則第702條(道伯特準則DAUBERT CRITERIA),亦即詰問時,應檢驗:1.專家之證言能否通過科學方法驗證;2.該專家所倚賴之理論或技術,是否已發表並經同行檢驗;3.專家所倚賴方法或技術是否有已知或潛在之誤差率;4.專家所倚賴技術、方法和理論,在相關科學領域中是否被普遍接受。

講座以蘇建和案辯護律師團針對法醫研究所骨骸刀痕鑑定實例,說明專家證人詰問事前準備方法,包括如何確立詰問目標、擬定詰問計畫。最後以詰問火場鑑識員為例,說明「包圍法」詰問技巧(利用專家無法否認或不會否認的事項,建立包圍網,然後進行攻擊)。講座不吝分享其執業經驗,深入說明專家證人詰問技巧,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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