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於108年2月16日上午9時至12時,特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姜世明教授,講授「律師之利益衝突」。
姜世明教授首先講述律師基於當事人之委託,為當事人在合法範圍內謀求最大的利益,為此律師有義務避免與當事人利益衝突之情形發生,以確保當事人的利益不會受到減損。若案件之對造或案件本身,與律師具有特殊關係,律師得否本於獨立性而執行職務,自有疑義。故律師利益衝突之規定,即是在規範於此種情形下,律師得否受任之問題。
律師法第26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有關利益衝突之規定,目的在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律師公正執業及律師之品德操守,並課予律師忠誠之義務。而在探討律師之利益衝突時,首先必須判斷當事人為何人,律師忠誠義務的對象應以受任事件之主體為認定,惟考量利益衝突之立法精神,所謂委任人,不僅包含名義上之委任人,如實質關係仍有衝突,亦構成利益衝突。
而律師除了對現在委任人具有忠誠義務之外,律師對前委任人亦負有忠誠義務,此係為確保對前委任人所負保密義務。至於前委任人的認定,能否以時間加以區隔,實務上不無爭論,依現行規定,只要曾經為委任人,律師受任新事件時,即須考慮是否與該委任人存在利益衝突,甚至有取得該委任人同意之必要。但數十年前終結的受任事件與數月前終結的受任事件,該委任人之利益是否同樣會因律師受任新事件而受影響,誠有待商榷,應視具體個案判斷。
由於律師具有受到社會信任的獨特性,以及法律專業性造成律師與當事人資訊不對等,律師執行職務應如何決定其應對的行為而不會忽略公益與社會責任,成為律師必須面對之重要課題。姜世明教授精心整理重要案例,講解實務見解並比較國內外法規範,與會道長均感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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