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聯合會第1屆第2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實

◎鄭植元 律師

  全國律師聯合會(全律會)之理、監事聯席會於111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第1屆第23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當日理事出席40位(理事應到45位),監事出席11位(監事應到11位),另有法務部檢察司周科長元華全程列席。

  會議首先由代理主席許雅芬副理事長(陳彥希理事長因代表參與LAWASIA會議請假)致詞,致詞後按議程先報告第1屆第2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執行情形:

  1. 為辦理第2屆全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會員代表選舉,確認會員名冊,選務工作小組已分別於111年10月29日辦理點算選票、10月30日封裝選票、10月31日以掛號交寄選票,共交寄11305封。選票應於12月2日下午21時前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將於12月3日開票。選務工作小組召集人蔡鴻杰律師感謝10月29日選務工作小組成員林泓帆律師、總監票人林國泰律師;10月30日監票人李奇芳律師、鄭翊秀律師;10月31日監票人莫詒文律師、吳奕璇律師的辛勞。
  2. 全律會對外推薦人選辦法修正案,其中第5條後段修正為「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正、副理事長或本會正、副理事長除有消極資格外,其中一人為當然人選。」其餘照案通過。
  3. 「倫理規範修訂委員會」規劃之「律師平台公聽會」,目前已確定111年11月28日辦理北區場,中區及南區場尚在規劃中。
  4. 有關《專業律師證書授予辦法》公聽會,目前已確定111年12月23日假花蓮辦理東區場,其他場次尚在聯絡規劃中。
  5. 有關函請「司法院」發函各法院,禁止「保險理賠、車禍協調和解、勞資糾紛處理、工安職災申請」之代辦業者擔任訴訟代理人,「司法院」已函復。另全律會應更積極推動修法,禁止非律師從事上開事項之訴訟代理人。
  6. 針對《臺灣律師學院》的商標異議駁回案,提起訴願程序乙事,由於訴願期限末日前,全律會與16個地方律師公會難以協商方式達成共同使用共識,故依決議提起訴願,並經過半數理監事贊成由黃靖閔律師擔任代理人。

就報告上開決議執行狀況後,接續進行全律會會之會務工作報告:

  1. 「司法院」為瞭解該院前會同行政院依「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共同核定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屆滿後,有無再次核定必要?及本次核定期間,律師適用該條例有無窒礙難行之處?經過半數理監事決議認為11月24日期間屆滿,無再核定必要,另也就理監事提供原核定期間有那些缺失一併函復該院參考。
  2. 「數位發展部」委託「安侯會計師事務所」於111年11月8日至本會辦理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初審窗口之外部稽核作業,讚許全律會嚴謹之SOP流程。
  3. 全律會與「台北律師公會」給付會費案(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024號),於111年11月9日下午2時30分進行言詞辯論,訂112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續行言詞辯論。

完成會務工作報告後,進行本次會議之討論事項:

1.提案一: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而就被繼承人遺產之地政登記或稅捐文書送達等,應可指定律師之事務所為送達地址。

因實務上會發生地政機關及稅捐機關以律師戶籍地址為登記或送達地址,而拒絕律師申請或變更登記為事務所地址之情事,故有向「內政部」及「財政部」函請依案由事項辦理之必要。

經討論後,決議函請「內政部」、「財政部」就律師擔任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而就被繼承人遺產之地政登記或稅捐文書送達等,律師應可指定律師之事務所為送達地址。

2.提案二:為充實律師在職進修線上課程內容更為多元,建議續與「元照出版公司」洽購月旦講座50堂,供本會個人會員免費進修,經討論後,決議以方案一續與「元照出版公司」洽購月旦講座50堂,充實律師在職進修線上課程。

3.提案三:專案小組提出「律師事務所及分事務所登記規則」草案及相關表格,經討論後,決議1.依專案小組所提出之版本通過,函請「法務部」備查。2.成立律師法研修小組,就分事務所、常駐律師之現況與立法規範之衡酌繼續研議。3.施行日訂於112年1月1日。

本次會議本會由林仲豪、許雅芬、曾怡靜、鄭植元四位理事全程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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