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律師公會「刑事人權系列課程(六)- 銀行詐貸、公司掏空之偵查、審判實務操作方法與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1. 台南律師公會「刑事人權系列課程(六)-銀行詐貸、公司掏空之偵查、審判實務操作方法與相關法律問題研究,於111年10月15日邀請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財稅採購組姜長志檢察官,分享並主講「銀行詐貸、公司掏空之偵查、審判實務操作方法與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2. 銀行詐貸案:姜檢察官以潤寅詐貸案為例說明,潤寅公司以內神通外鬼之方式偽造虛偽不實之交易,偽造相關交易文件(含契約書、出貨單、報價單、財報等)並將該虛假交易之應收帳款向銀行進行「應收帳款融資」,詐貸案可能構成銀行法第125-3條之詐欺銀行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不實憑證罪、刑法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罪等,惟比較要特別注意的是,銀行法第125-3條之詐欺銀行罪「不法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是構成要件,而不是加重處罰條件。
  3. 至於公司掏空案:以蘋果西打案及甫定讞不久之101前董座林鴻明涉嫌掏空實質控制公司之非常規交易為例。蘋果西打案是因為會計師以買賣之土地因遲未過戶沒有合理理由、買方重複繳納土地增值稅沒有合理理由、其中一筆土地有設定抵押權卻仍按估價價值簽約而未調整沒有合理理由而出具「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引起檢察官之重視才分案偵查,後續追查發現原來大飲公司(土地買受人)之董監事均為人頭,甚至有其中一名獨立董事還是土地出賣人國信公司之員工,因此認定大飲公司有非常規交易。至於101前董座林鴻明,是因為涉嫌將其中一間實質控制公司之土地以不相當之價格抵銷債務,後續遭檢察官發現是要將開發利益移轉至他公司而遭法院認定構成違反常規交易!由此可知,雖然非常規交易之法條並未規定須有不法所有意圖,但實務上要成罪之關鍵卻是要找出為何公司要做此交易之實質意圖,以免被公司以商業交易模式之種種說詞脫罪!

      促使法人採取有效的法令遵循,避免透過組織內部自然人規避企業法人之社會與刑事責任,從而回歸良善的企業公民,防止未來再度發生來自法人的犯罪!(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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