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與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於111年12月17日下午2時至5時,假成功大學社會科學院實習法庭共同舉辦「Covid疫情影響下工程契約履約爭議之因應策略-論不可抗力、情事變更與契約變更之適用」,主講人係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葉婉如副教授(下稱葉教授),主持人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蔡志方教授,與談人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陳汶津助理教授(下稱陳教授)。
葉教授首先指出2019年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開始蔓延全球,初期國內控制得宜,然自2021年年中嚴重特殊傳染肺炎(Covid-19)疫情於我國大爆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並於5月19日將第三級警戒範圍擴大至全國,如今指揮中心為因應疫情流感化,改採與病毒共存長期防疫作法,逐步放寬管制並滾動修正防疫作為。然此次疫情非僅涉及個人之生命健康安全,亦涉及諸多法律爭議,尤其疫情爆發期間,人員流動限制、海空航運貨運停滯或塞港、全球原物料價格飛漲…等,對諸多產業造成衝擊與影響,具體而言,疫情爆發後,營造業面臨缺工問題、混擬土及鋼料價格等原物料供應的上漲或短缺,設備機具無法進口等情況,均導致廠商耗費巨大成本以及工程延誤。葉教授進一步指出營造業為國家經濟重要的基礎建設,對國家經濟發展及民生需求影響重大,但此時營造業正面臨疫情的重大考驗,除須正視嚴峻疫情對營造業的相關衝擊,更應共同思考面對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造成之履約爭議糾紛,如何從法律層面妥適且公平地予以調處解決。就上開履約爭議,葉教授從三個爭議解決可能的立論基礎,即不可抗力、契約變更與情事變更等適用,來探討疫情影響下工程契約履約爭議之因應策略。
本次報告中葉教授以(公共)營建工程承攬契約做為討論主軸,闡述Covid-19疫情影響下工程契約履約爭議,主要涉及物價調整、工期展延、契約變更、逾期違約,以及因此疫情產生履約風險分配的合理性等問題,如何運用現行既有契約或法令規範工具公平調整或解決當事人間之履約爭議,非無探究之餘地。葉教授先綜合歸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所發布,有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受影響公共工程履約之相關函釋,以掌握工程主管機關對於疫情影響下工程契約履約法律爭議之基本立場,並以此開展後續有關不可抗力之論述,又接續針對不可抗力適用之範圍、構成要件、效果及調整進行介紹,分析其作為免責、調整或解約等事由,於疫情影響下工程契約履約爭議之適用性,另進一步思考以(公共)工程契約中雙方當事人以律定之契約變更程序,作為協商調整異動已約定之契約內容的途徑,以期合理公允進行風險負擔並保護業主與廠商雙方利益。
最後,葉教授統整前開所闡述相關紛爭解決的可能方案與立論基礎,歸納提出疫情影響下工程契約履約爭議之因應策略建議,首應1、審酌並適用契約中有關不可抗力條款;2、次按契約所定之契約變更程序進行協商調整原有給付(工期、工程款物價指數、工項、施工方法、材料設備等)相關約定;3、倘若未定有不可抗力條款或無法按契約變更進行調整,仍可依循債務不履行責任中不可歸責於雙方,或債務人致給付不能或遲延等規定加以解決,並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介入調整;4、以契約維持為契約當事人共同目標下,契約解除或終止僅可作為維持契約已不可得之最後手段。
與談人陳教授亦贊同葉教授之看法,指出綜合觀察工程會近1年多來針對因應疫情的各項函示,大致歸納公共工程因應疫情之重點:1、此疫情屬不可抗力;2、此疫情通案性影響履約進度;3、此疫情造成部分個案考慮停工及4、疫情期間工程材料價格上漲已影響履約成本。另從傳統契約變更之角度,認為應肯認營造工程中主管機關具變更指示權限,相對地亦應賦予廠商就工期、報酬等重要之點有調整之權利,以保護交易雙方地位之平等及契約正義之調和目的,維護實質的契約正義。
本次府城法學論壇議題切入時事,透過主講人葉教授精闢分析與說明釐清Covid疫情影響下工程契約履約爭議,試圖以三個爭議解決立論基礎,即不可抗力、契約變更與情事變更等適用,來探討疫情影響下工程契約履約爭議之因應策略,拋磚引玉俾以供實務發展之參酌,加上與談人之綜合整理觀點,甫以自身實務經驗作說明,與會人員意猶未盡,均感獲益良多。(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