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言、金錢與權利-洗錢防制法

  本會於113年12月28日上午9時至12時,邀請現任派駐廉政署中調組、臺中地方檢察署張時嘉檢察官以實體與線上Google Meet會議同步方式,為本會會員講授「謊言、金錢與權利-洗錢案例研討」本次課程講座以法律是冷冰冰的文字,案例則是熱呼呼的故事為開場,分享自身承辦偵查跨境詐騙之案例,佐以當時身處他國之照片,以圖文並茂方式講述如何透過司法互助偵破跨境詐騙之始末。如106年多明尼加案,講座查辦一名車手,並循線抓查到水房,透過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司法互助,派員至多明尼加首都聖多明哥執行搜索,再與多明尼加警方共同破獲在其境內之電信詐騙機房,追本溯源終逮到詐騙集團最重要之幕後金主,我國起訴犯罪集團約90人,查獲犯罪所得約新台幣7億5,000萬元;又舉偵查109年黑山案為例,講座從反電信詐欺資料庫的大數據分析得知詐騙情事,溯源為海外跨境詐騙,透過司法互助方式,派員至歐洲蒙特內哥羅(又名黑山共和國)協助搜索。講座案件證據與犯人,全部轉移給台灣偵辦,嫌犯也押解回臺的合作案,本案起訴犯罪集團約100人,查獲犯罪所得約新台幣6億5,000萬元。而講座再從另案蒙特內哥羅案獲得啟示,認為雙贏策略是國際合作的方案,並強調詐騙集團不怕坐牢,怕的是扣押與沒收,也提及透過國家政策的制定與施行,檢警分析大數據進而主動查辦詐騙集團是可行方向,也是有效的打詐策略。

  講座分享上開偵查實務案例後,提及我國打詐策略是:「詐欺資訊進不來,受詐錢財出不去」,認為目前詐騙資訊多為跨境傳遞,國家應協助民眾過濾詐騙資訊。另一方面防阻詐騙錢財流到境外等,也藉此提醒與會聽眾,因詐騙劇本千百種,詐騙集團利用民眾匱乏的心理犯案,每個人都有可能因特定的劇本受騙,呼籲聽眾不要去譴責被害人。講座又講解跨境詐欺犯罪的法律適用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刑法加重詐欺罪、人口販運防制法及洗錢防制法等,並扼要分析各法之規範目的,並介紹人口販運防制法之修正,亦宣導我國打詐新四法即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科技偵查及保障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洗錢防制法。囿於時間因素,講座主要聚焦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體系介紹,以及爭議問題如行為人自白、犯罪所得之認定、(單一/複數)被害人及行為人之管轄,深入淺出地為會員闡釋該法之重點條文以及如何適用於具體個案,並說明如何認定「同一詐騙行為」之難題仍有待現行實務發展,尚無確切之定論。

  中場休息過後,講座為會員介紹洗錢防制法新修正之條文,並提供舊法加以對照說明修法意旨,依序介紹該法第2條洗錢行為之定義、第3條前置犯罪、第5條納管對象、第6條嚴管幣商及三方支付、第7-14條金融管理措施、第19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第20條特殊洗錢罪等,並舉出該法爭議問題如第19條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個別計算?或是洗錢金額可以併計?共犯之間的洗錢金額可以另計?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029號刑事判決認為一般洗錢罪並非必然有反覆實行之常態,故非「集合犯」,此一見解能否達成嚴懲詐欺犯罪之政策目的,仍有討論空間。又如被告在修法前涉犯刑法339條以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後應如何適用法律(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刑事判決徵詢各庭結果採「肯定說」,認應將舊法第14條第3項納入比較之列,以舊法第14條第1項對被告較為有利。又講座接著為會員講述特殊洗錢罪、收集帳戶罪、提供帳戶罪等人頭帳戶問題、洩漏洗錢秘密罪等,讓會員對於該法之適用有更進一步了解與認識。另講座分享「剛谷洗錢案」作為洗錢案例研討,以偵辦九州博弈集團案,說明過往法律對於第三方支付管制過於鬆散,為金融股管制漏洞,新的洗錢防制法已針對性修訂,並講述犯罪競合之認定。

  最後講座特別呼籲會員遵守偵查不公開,並以近期律師涉入詐騙集團案件為例,補充說明律師洩密與洗錢犯罪之關聯性,提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16號之見解,認為若律師明知或可得而知款項為犯罪所得,而仍收受作為辯護報酬,仍可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3款之洗錢犯行,提醒會員勿因執行職務而涉入洗錢之爭議,認為律師應控管案件風險,遵守行為規範。講座結合實務經驗與相關之法律規範,使與會會員皆感獲益良多,該日活動圓滿順利。(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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