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於114年2月22日舉辦學術進修課程,邀請專精於民事法、健康法領域,現於成功大學執教的江浣翠教授,就近年投身之長照法相關研究,以「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與經營的法律與倫理問題」為題,講授現行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簡稱長照法)以及相關法規之實務現況。
課程起先介紹我國過往存在護理機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三者依循全然不同法規範的情形,嗣政府因應高齡化社會需要,持續推動長期照顧服務政策,最終於104年整合成現今的長照法作為我國長照服務規範的根本大法,區分為居家式、社區式以及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運行現況。
有鑑於長照服務存有類似於醫事機構之照護特性,講師援以規範醫療法人機構之醫療法作對比,分別從「必要財產條件」、「財務使用要求」、「投資限制」、「盈餘提撥指定用途」、「設立機構家數與規模」、「法人董事資格」、「負責人資格」、「經營管理」、「隱私保護」、「事故責任」等多個面向,說明長照機構以及其設立法人等相關規範,十分豐富。如果說,就長照法人條例以及細節性之相關要點辦法等,作一漸進式介紹,能讓閱聽者理解長照機構法人之設立條件與限制,講師這次透過對照醫療法及相關函釋作講解,無疑能讓參與本次課程的與會者,更加理解我國長照法人機構之定位特性,與政府積極推廣長照政策之立意。
接續於法規層面介紹之後,講師以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醫療費用收取標準案、西元1990年加州最高法院的摩爾案(Moore v. 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793 P.2d 479)以及美國塔斯基吉梅毒試驗(The Tuskegee Study of Untreated Syphilis in the Negro Male)為例,援引醫療倫理中的「自主原則」、「不傷害原則」、「有益原則」、「正義原則」,對我國長照機構運行實務帶來反思,包含「機構管制放寬之檢討」、「知情同意權之踐行」等,復以我國病人自主權利法有關「關係人同意」規範等,點出我國「長照機構」與「失能者」之間,所需面對處理的衝突爭議,最後提出兼顧長照迫切需要,以及涉及專業倫理訓練的法規制度落實等作結,期許我國長照服務制度能持續進步。
課程尾聲,現場參與之會員亦提出一線照護員於照護現場進行決斷而無指引可供依循的困境,抑或是面臨失能者與其家人意見衝突的照護選擇等疑問,講師復分享其研究觀察到的現場狀況作為回應。本次課程實體、線上參與者近百人,十分踴躍,希冀未來仍有機會邀請江浣翠教授,為本會帶來更多長照議題討論與實務分享。(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