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有沒有配偶權

◎蔡文斌 律師

  我國憲法第80條明文讓法官可以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我國民法明文提到配偶,卻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

  行憲以來,各級法院法官可以依據憲法第80條的明文,本其良知依其確信,作出各式各樣的裁判文書。不服下級審裁判,可以上訴或抗告到上級審。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建制很完整,原則上均可查閱。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刑法第239條立即失效。於是,通姦不能再告刑事,被害配偶只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配偶權被侵害。時任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在記者會曾簡短說明,被害配偶可以如此請求。

  釋字第791解釋,唯一發表不同意見書反對通姦除罪的吳陳鐶大法官,其女兒吳佳樺法官,卻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件民事判決中,認為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高於民法的身分權,駁回原告的請求。

  媒體報導不多久,吳佳樺的民事判決遭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已改判原告勝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陳立祥法官,採吳佳樺法官相同見解,判決原告敗訴。當事人上訴後,二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直接廢棄改判,准許上訴人即原告的請求。

  大約目前只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盧亨龍法官在民事判決中一再質疑,我國民法並沒有配偶權的規定,司法者不能取代立法者。

  盧法官本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判決,引經據典詳細論述,認為我國民法不存在配偶權,駁回原告的請求。但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號民事判決認定有侵害配偶權。

  因為案件未達上訴三審門檻,全件定讞。二審判決對於一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判決盧法官的論述,沒有半字反駁。只直接引用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認定侵害配偶權,應該要賠償。

  最近,盧法官在2025年4月22日宣判的113年度訴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仍駁回原告主張的侵害配偶權之請求。他在判決中挑明指出,上揭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號民事判決,並未就配偶權概念釐清。他堅持配偶權在立法者未明文規範前,司法判決不應貿然、輕率、粗糙的介入立法權領域,破壞我國基本的憲法分權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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