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南臺法學名家講座

  本會與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於民國(下同)114年5月17日共同舉辦「2025南臺法學名家講座」,邀請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侯英泠教授、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王正嘉教授及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葉婉如副教授,針對當前社會重要法學議題進行深入剖析。本次講座分為三場專題演講,涵蓋消費者保護、電信網路詐欺防制與契約變更與追加等重要議題,議程安排緊湊、內容豐富,吸引法律實務界與學界廣泛參與。

【專題講座(一):從隱形牙套問題看消費者權益】

  上午第一場由侯英泠教授擔任主講,侯教授首先以近年流行的隱形牙套所衍生之消費糾紛切入,剖析隱形牙套矯正治療過程所引發之臨床問題,如AI取代傳統醫療業務,由隱形牙套公司負責製作牙套,恐導致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與牙技師的角色定位產生模糊。然依據牙技師法第12條規定,牙套製作應屬於牙技師的業務,或應由醫師執行。且鑑於病患身體狀況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牙齒矯正又非低風險之醫療行為,故侯教授強調科技軟體應只是一輔助角色,治療過程仍應由醫師進行主導、監督、追蹤,且因涉及高度專業性,應由齒顎矯正專科醫師進行治療,方足確保病患牙齒矯正之安全性。

  此外,隱形牙套所衍生之法律問題,可見於病患、隱形牙套公司、醫師三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對病患的資訊揭露、隱形牙套廣告及品牌公司透過網路平台招攬病患,是否合乎法律規定等節,甚由不具齒顎矯正專科資格之醫師進行矯正治療及不具牙技師資格者完成牙套製作,是否已有品質欠缺之瑕疵擔保責任?或是否有錯誤意思表示撤銷之問題?若療效不如預期,是否可以解除或終止契約?均值得省思。

  最後,侯教授總結,隱形牙套矯正市場的發展,仍應以醫療本質為核心,並強化資訊透明及專業監督,以確保病患權益與醫療安全。相關契約責任更應審慎視之,尤其對病患的資訊揭露義務即為重要,以避免有心人士藉由資訊不對等的優勢,使他方當事人締結對自身不利的契約,進而引發契約糾紛。

【專題講座(二):電信網路詐欺議題與防制對策法制】

  下午場先由王正嘉教授主講,為與會者深入剖析國際詐欺趨勢以及我國的防制對策與法制發展。王教授指出,我國政府有提出聯合防制詐欺行動方案,其中「打詐行動綱領2.0」成為各部會共同合作的核心藍圖,涵蓋識詐、堵詐、防詐、阻詐與懲詐等各個面向。

  王教授提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堵詐措施上扮演了關鍵角色。除了強化現有的監理措施外,NCC更加強檢警合作模式、積極擴大防堵電信工具的不當使用,並訂定「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以及「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現行更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可作為詐欺防制的法制基礎。另外,NCC已制定KYC(Know Your Customer)指引,要求電信業者強化客戶身分查核與風險管理機制。業者必須加強查核高風險客戶,並在必要時依法執行停話、斷話等措施,並透過業者自主成立查核小組,落實聯合風險管理機制,有效阻絕詐騙集團的活動空間。

  最後,王教授呼籲打擊詐欺需要公私部門協力合作,並尋求國際合作與經驗交流。面對詐欺犯罪「黑數高」的現實,若不積極防範,只會讓詐欺問題愈加嚴峻。透過良善的法制作業與國際合作,建立起更周全的防詐機制,才能為社會打造安全無詐的環境。

【專題講座(三):契約變更與契約追加之辨析—兼論採購法第22條之適用界限】

  第三場專題由葉婉如副教授主講,葉教授以實務上常見的契約糾紛為出發點,剖析工程法律實務中的制度難題。首先,葉教授指出在履行期長、風險高、需面對地質、設計、法令變數的工程契約中,常見所謂「工程變更」與「工程追加」情形,兩者概念在法理與實務上具有區別。前者通常發生於原契約結構內,例如工程數量、設計、材料等項目的調整,法律性質仍屬原契約之一部分;後者則涉及增加原契約以外之新工作,或超出原設計架構之重大內容,屬新標的,需以增訂協議或契約文件之方式處理。兩者概念判斷標準在於是否仍屬「原採購標的之性質範疇」。

  緊接,葉教授說明一般實務上常見之「擬制變更」情形,即業主可能有意或無意地給予承攬商指示,或為口頭、書面命令等非依正常程序之工程變更,進而衍生不少履約困擾。葉教授並引德國民法工程契約規定的定作人變更權,說明當定作人提出變更請求時,定作人與承攬人需先進行協商,若無法達成協議,定作人始得片面變更,惟若不符合理期待,承攬人仍可拒絕履行,是德國民法係以上開協商義務、期待性原則為契約變更之界線,或許可作為我國工程實務可借鏡之處。不過,葉教授也表示德國民法雖已設立協商義務與期待性原則,但對於喪失契約同一性的「重大變更」問題並未明確處理,成為制度漏洞之一。葉教授建議我國實務可參考英美法的重大變更設計,而所謂重大變更係屬契約範疇外之給付,並可自業主是否片面主張價格、是否拒絕合理議價、廠商是否因累積變更而無法控制履約成本及是否逾越契約原有範疇作為審查認定之依據。

  再來探討我國政府採購法中的契約變更,葉教授點出現行工程履約過程,常見機關或承辦人、設計監造單位口頭指示,要求廠商先行施作,導致爭議叢生。葉教授指出機關需依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限於「必要時」、「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通知變更,不能流於恣意。再者,倘若涉及加減帳時,亦受到政府採購法的限制,例如必須檢討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限制性招標之情形,才能接續與廠商進行議價,並辦理契約變更。

  最後,葉教授建議在契約設計初期即可對變更條款預先規劃,並呼籲契約雙方不可因趕工跳過議價或變更程序,每次變更應備有完整書面與會簽機制,以避免衍生後續契約爭議。而若是政府採購情形,更需留意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界線,如預期可能追加金額高於百分之五十,即宜考慮事先分標或採分期採購,以免發生爭議與風險。

  本次講座透過以上專家學者的深入剖析與觀點分享,不僅增進了與會者對相關法學議題的理解,也促進了實務界與學界的交流,著實受益頗豐,相信定能為國內法學研究與實務應用注入前瞻視野與創新思維。(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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