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訂於114年7月26日上午9時至12時,舉辦114年度學術進修課程(八)「重大刑事案件於國民法官程序之適用與訴訟策略」,主講人為台南地院陳本良法官,講座當日從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介紹切入,分享現行制度與德、美國等外國立法例制度性之比較,並深入淺出的說明國民法官上路後與一般刑事案件程序上之區別,講座更分享其在現行制度上路後與國民法官於案件上之互動經驗。
首先,講座從具有相似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德、美、韓等國立法制度作為切入,強調我國國民法官制度相較於外國,賦予國民法官當庭提出問題、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事實及量刑等特性,並以此說明我國立法層面上與德國法相近,而與大家較為熟知的美國陪審制度有所差別。
講座進一步提供附表向會員說明現行國審制度適用之案件比例、類型,以「普通殺人既遂」、「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傷害致死」等案件為主,並提醒會員國審制度會於115年擴大實施,「普通殺人未遂」、「重大貪污行為」、「對兒童及少年犯強盜罪」等都將列入國審案件,提醒會員應對此一變革做好準備。並以其與國民法官互動之經驗提醒,未來對於貪污案件中「對價關係」之認定,採取國民法官「一般生活經驗」之認定視角,恐不似以往一般程序中之「嚴格證明」,而被害人為幼童之案件,可能會再受有「剴剴案」相似之關注度。藉此也提醒會員應留心擴大實施後實務的變化。
而程序介紹面上,講座向會員從國民法官選任程序、聲請轉軌制度介紹起,並提及協商、準備及審理程序中其對於檢、辯雙方之觀察。講座授課時一再提醒辯護人應熟讀國民法官法相關法規及各該規定之立法理由,以便在各該程序中提出相應適法之主張。講座先以「聲請轉軌」為例,提醒辯護人在聲請時除援引國民法官法之條文外,立法理由提到的「有無彰顯國民參與審判價值之重要意義」即常於論述上被忽略。又在審、檢、辯三方協商程序之時,關於起訴書「餘事記載」為檢、辯雙方常見之爭執,講座亦提醒會員可參酌法務部頒布之「起訴卷證不併送制度下之起訴書製作」為主張之依據。
而針對國民法官於論罪、量刑之依據與考量,個案中評議過程不予公開,而不得為外人所知。講座對此先介紹法條對於論罪、量刑評議時投票之規定,並指出該設計即是有意排除極端值。而在評議階段雖上路前有學者擔心會出現國民法官受職業法官高度影響之「權威現象」,講座亦提出相關數據資料指出國審制度上路後之量刑較原一般程序重,認為是國民法官的看法影響職業法官。講座亦分享其經驗與觀察,在有罪辯護的情況下對於「自首減刑」之認定亦較原有之實務經驗嚴苛,自首並非必然減刑,而會實際衡量自首當下之情狀及個案中所減輕的司法負擔。
講座從法規、制度簡介到分享其在實務運作上之觀察,並適時提出對於現行實務上辯護人策略、主張之建議。講座一再提醒會員,未來國審制度將擴大執行,有意提供相關程序法律服務之會員,應熟讀相關法規範,並需就訴訟程序變革做出策略上之調整,方能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權益。(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