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於114年9月20日上午9時至12時,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兼庭長王金龍,講授「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理論架構與實務問題探討」。
講座首先從消債條例第1條規定開始說明法規規範目的,接著簡介債務清理程序,並帶參與人員鳥瞰消債條例之規範架構與重點。講座藉由流程圖,介紹「更生程序」及「清算程序」2種可供債務人選用之債務清理方式,依消債條例第151條規定,如債務人對金融機構積欠消費借貸債務,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需先與債權人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
於消債條例總則章通則一節,第3條規定債務人在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時,即可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整理債務,而非至「不能清償債務」時才可使用更生或清算程序,使陷於經濟困境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債務,以利其早日重建經濟生活。而同法第28條至37條規定則在規範債權之行使及確定,係債務人集團性債務清理之重要規範。
講座隨後介紹更生程序中之重點規範,其中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64條之2定有債務人「已盡力清償」之定義與計算標準。講座指出「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與實務上在一般民事損害賠償等案件以「人均消費水準」作為計算標準有所不同,則實務是否有對債務人為區別對待,仍有討論空間。再者,依消債條例第73條規定,倘若債務人依法院認可之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原則上債務人即對已申報及未申報之債權債務有免責之保障。
而清算程序中重點規範,講座特別介紹消債條例第133、134條規定,講解不遵守清算價值保障原則及有道德瑕疵等情形時,法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然依同法第142條規定,若債務人於法院為不免責裁定確定後仍繼續清償債務,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再次給予債務人免責之機會。
講座並分享,債務人依現有名下財產及未來收入狀況提出更生方案,與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僅需考量其現有之名下財產相比,似乎更「負責任」,是消債條例規範給予選擇更生程序之債務人免責保障,實則,債務人選擇更生程序者也較選擇清算程序者為多。
最後,講座再次強調,消債條例所欲規範與達成者,在於平衡債務人之生存權與債權人之財產權,進而穩定社會經濟發展,並鼓勵參與人員以平常眼光看待消債案件,發揮所長協助債務人。參與人員於課後發問踴躍,講座均仔細回應,讓參與人員獲益良多。(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