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庭自動報到機操作疑義 司法院說明現行設計

  針對日前反映律師使用法院「開庭自動報到機」時,因無法於螢幕介面自行選取報到案件,導致多件庭期情形下偶生不便一事,司法院已正式回覆相關說明。

  本會於114年11月10日出席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舉辦之「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時,提出上述實務操作疑義。法院對此高度重視,並即轉請司法院資訊處議。

  經司法院資訊處說明,目前各法院所設置之開庭自動報到機,係非觸控式螢幕」設計,即未提供使用者以指觸方式點選案件之功能。因此,於同一時段有多件庭期之情形下,若律師僅欲就「特定個別案件」辦理報到,仍須透過掃描案件通知書上之條碼方式完成;如未攜帶通知書,則可前往輔助報到區,由法院服務人員協助辦理。

  司法院亦請本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了解現行系統設計及操作方式,並於實務上配合相關報到流程,以利開庭作業順暢進行。

  本會將持續蒐集會員實際使用意見,適時向相關機關反映,期能逐步優化司法行政設備與作業流程,提升整體訴訟環境之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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