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執業三十載點滴

◎陳琪苗 律師

台南執業之緣由
  民國83年間取得律師證書後,在高雄湯金全律師事務所實習,實習結束後,因律訓好友陳惠菊律師的推薦,我來到台南受雇於張文嘉律師,於84年4月起開始我的律師執業生涯。同年10月間因家庭因素回到高雄,受雇於耀門律師事務所約一年時間,之後與學妹柯怡如律師、吳剛魁律師合署,在高雄執業期間結識了諸多好友,除了討論時事話題、法律問題,還會一起登山遊樂,本以為就會留在高雄了。
  然而與台南的緣分未斷。87年間好友陳惠菊律師告知翁瑞昌律師在找受雇律師,原本並不積極在意,因翁律師主動聯繫邀請我前去面談,讓我受寵若驚,深覺無論結果如何,都必須前來台南向前輩翁律師致意。當踏入翁律師事務所時,便感到與印象中一般律師事務所冷硬、單調的風格截然不同,呈現一種優雅、舒適的氛圍,而翁太太的亂針繡作品更是令我驚艷、讚佩不已!就這樣被吸引,決定返回台南。
公會事務之參與
  受雇翁律師時,翁律師擔任台南律師通訊之主編,我被邀請參與編輯工作,當時編輯小組成員僅有數人,每月一次在翁律師事務所進行編審工作;90年間台南律師公會理監事改選,林瑞成律師擔任理事長,原本應該由創刊三人組1之一的陳清白律師接任會刊主編,但清白兄予以婉拒,在翁律師的鼓勵及支持下,我初次擔任公會理事並接下主編一職,從此參與公會事務工作,迄今近25年之久。
註1  台南律師通訊係由吳信賢律師、翁瑞昌律師及陳清白律師在當時的陳昭雄理事長支持下創刊。
  參與公會事務以來,除了擔任過會刊主編一職,還擔任過平民法律服務中心主任委員、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四任登山社社長。另,在翁瑞昌律師擔任理事長時,我表示希望成立壘球隊,讓律師同道在繁重工作之餘,有個活動筋骨、聯絡情誼的社團,翁理事長全力支持,不過吳信賢律師有所疑慮,表示若能成立就請客,當時在諸多律師同道熱情支持參與下,包含男女律師十餘人之壘球隊成立了,我擔任首屆隊長、副隊長為黃榮坤律師,吳信賢律師信守承諾、破費請客;而我因之前參與法治教育向下紮根工作,深覺法治教育推廣之重要性,在林國明律師擔任理事長期間,表示希望成立法律宣導委員會,在林理事長大力支持下,推動法治教育工作獲得公會的資助,之後接任的主任委員除了舉辦「高中生法律營」,還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合作,辦理國小、國中之入校法律講座,及訂定、編輯法律競賽之題庫,讓法治教育得以推廣及落實。此外於擔任司法改革委員會主任委員期間,與諸位委員共同努力建置「司法人員線上評鑑系統」,希望律師同道能對於司法人員在法庭上或業務上的作為即時反映、進行評鑑,讓評鑑數據足以作為司法人員是否應予表揚或需改進之參考依據。
參與法律服務
  於受雇張文嘉律師期間,張律師即詢問我是否有參與公所法律服務之意?當時覺得能解答民眾法律問題是自己可以做的社會服務,所以就開始每月一次到永康市公所做法律諮詢服務,縱使回到高雄執業期間,仍是繼續每月一次到永康市公所提供法律服務。87年間返回台南執業後,由永康市公所轉至新營市公所繼續法律服務,且在翁律師的推薦下,加入公會的平民法律服務,及加入榮譽觀護人協會,擔任輔導志工。
  自84年間從事法律服務工作迄今,有兩件服務案讓我印象深刻,其中一件是在公會台南高分院輪值平民法律服務時,有一對母女持著法院刑事判決書前來詢問損害賠償事宜,該案為車禍致死,死者為丈夫(父親),母女詢問為何被告被判刑卻仍未賠償?我回覆檢察官只負責刑案起訴及論告,民事賠償部分必須被害人或家屬自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請求,我詳看判決書後驚覺該案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至翌日,母女知悉後一臉惶恐,不知該如何,因此我決定免費幫她們寫起訴狀,並告知當時老闆翁律師此事,翁律師深表贊同,法律服務結束後立即撰寫起訴狀,書狀完成交給她們並告知遞狀繳費等手續。這件事讓我深感弱勢民眾在訴訟上的無助,也影響我日後於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成立時,出任第一任執行秘書。
  另一件是我於台南縣政府行政中心(新營)法律服務時,有對父女前來詢問關於日據時期父祖輩曾將名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某某株式會社,該如何才能塗銷此抵押權?當時內政部鑒於該類案件遍及全省,由於抵押權人為某某株式會社或某某日本人士,顯然無法要求土地所有權人以抵押權業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由,對抵押權人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內政部有函釋土地所有權人免提出抵押權人同意塗銷之原因證明文件,得單獨申請塗銷登記,我即告知該對父女可依內政部該函示辦理。數月後,我再至新營法律服務時,有位小姐一直在旁等候,我原以為她也是前來詢問的民眾,之後行政人員向我表示該位小姐係先向他們詢問確定我服務時間專程前來,她表示因為我的建議,家裡土地得以順利塗銷抵押權登記,父親因身體欠安,特地交代她務必前來向我致謝。此事讓我覺得自己提供的法律意見可以讓民眾的法律問題無須訴訟就得以解決,內心的喜悅真得難以言喻,而這也是我多年來繼續參與法律服務工作的動力。
難忘的法庭經驗
  在從菜鳥律師到資深律師三十年的執業期間,雖然遇過非常多態度良善、認真辦案的檢察官及法官,尊重及聆聽當事人陳述、釐清案件爭議、詳細查明案情,甚至願意耗費額外時間及心力促進兩造達成和解、解決長久以來的糾葛;但也碰過不少態度不佳、辦案輕率的檢察官及法官。
  記得剛執業數年,某天至高雄高分院開庭,因為前面案件還在開庭,我就在法庭後方旁聽。之後,該案結束,另案被告帶著手銬腳鐐由法警陪同進入法庭,承審法官對於被告否認犯罪之態度及被告矛盾的辯解,十分不認同,不知被告哪句話惹怒法官,法官竟然對被告說「你說不是你做的,為何被害人要告你、不告我!」說完便將卷宗從高高的台上朝被告丟(沒丟到人而是丟到地上),並大怒說「你自己看!」法官上開舉動,讓在庭的人員全都嚇傻(也包括我),之後法警慢慢將卷宗整理拾起遞回台上,被告更是呆若木雞、不知所措。
  又記得十多年前,因擔任某位年輕被告的偵查中辯護人,當時台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於開庭時,對於二位被告的辯解未能接受,竟然對被告說回去告訴你們老大,有本事就自己出來面對,不要推細漢仔出來擔…,讓身坐辯護人席的我一時還以為來到兄弟場子,由於風聞該位檢察官對律師態度不佳且脾氣暴躁,我不敢直接指責,只能徐徐說道「檢座,大家都是法律人,被告的辯解您採信與否是您的權責,但法庭上相互尊重是基本的禮儀」,檢察官聽完就悻悻然結束庭訊。
  去年因親友介紹才擔任一件詐欺洗錢案被告之辯護人,當事人為一位智識程度不高、不諳法令的歐巴桑,因此案影響致心神不寧、神智恍惚,需要律師協助,我在臺南地方法院即受委任,一審程序即協助當事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雖當事人也是受騙,然因line對話訊息未予保留,所為辯解未被採信而仍遭判刑,當事人不服,堅持自己清白而要上訴,由於她的錢都拿出來支付和解金,沒有錢也借不到錢,我免費幫她寫上訴狀,收到開庭通知,她要求我幫她辯護,那陣子事情多,我以為已經請助理遞送委任書了,結果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開庭時,庭務員跟我說沒看到我的委任書,才趕快請當事人填寫委任書,或許是因為如此,開庭時的公訴檢察官竟然指責我是詐團幫當事人委任的律師,我是詐團的律師!當時我深感被汙衊、被氣哭了,當事人還跟他說陳律師不是詐團律師、沒有收她的錢,但是當時在台上的三位法官沒有制止公訴檢察官,似乎也認同檢察官。開庭結束、步出法庭後,對於檢察官僅因我當庭提出委任書即指責我是詐團律師,而三位法官對於檢察官此種不當論斷律師之言語未予制止,且自己竟然沒有當場要求記明筆錄及請求法官應制止檢察官公然汙衊律師之行為,我感到憤怒及委屈。
參與校園調查、法院調解工作
  多年前在長榮大學張瑛玿老師的引領下,開始參與校園事件的調查工作,除校園性別事件外,陸續參與不當管教、不適任教師及校園霸凌等案件之調查、申復工作,之後參與學生申訴評議及校事會議,進而辦理教育行政事件之救濟程序及訴訟。參與校園事務多年,深感律師的業務並非僅有民刑事訴訟,職場也非僅限於法庭,校園事務也是律師可以發揮專業之處。
  另,開始參與法院之調解工作是受當時任職臺南地方法院之王金龍庭長邀請,起因是原任調解委員之黃雅萍律師陪同夫婿前往美國進修,其調解委員之職務需找人代理,身為其大學同學兼好友的我當然無法推辭,本想等雅萍律師歸國後就可卸下調委職務,但家事事件法施行後被聘為該院之家事調解委員,之後被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聘為家事調解委員、民事調解委員,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又被臺南地方法院聘為事業組之勞動調解委員。擔任調解委員十多年來,對於能夠透過調解方式幫雙方當事人解決紛爭、結束爭訟,看到當事人眉頭舒展、如釋重負的神情,內心充滿喜悅;況且,因為擔任調解委員可以接觸到不少自己未曾辦理的案件類型,自己因此也學習甚多、增進專業能力,覺得調解工作也是律師可以積極參與之範疇。
感恩及感想
  能夠來到台南這個富有人情味的歷史古都執業,要感謝我情同姊妹的好友陳惠菊律師,而能在台南執業這麼久,甚至在台南安居迄今,必須感謝多位前輩律師的指導及提攜,還有諸多同道好友的支持及鼓勵,陪我度過低潮、走出幽谷,能夠繼續從事律師工作。
  執業律師三十年以來,雖然曾經暫時放下律師工作(擔任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執行秘書),並非是我厭倦律師工作;我認為律師不是只有辦理訴訟業務賺錢,還有很多可以做的工作,例如法律服務、法律講座、校園調查、調解事務、修復式司法、政府機構的專門委員…等,或許付出之時間及心力與金錢酬勞不成比例,但有時可以從中學習新知,且往往獲得之無形回饋勝於金錢,讓我愈覺律師工作之趣味。所以如果問我打算幾歲退休?對於這樣饒富樂趣的律師工作,我還沒想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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