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5年5月8日舉辦法院在院研習,講座特敦聘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李惠宗名譽教授講授「幸福追求作為基本權-談民法裁判離婚破綻主義的破綻」,深入探討婚姻與家庭作為一種制度設計,並談及同性婚、離婚制度及利用人工生殖技術等議題。
講座首先談論追求幸福的哲學基礎,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認為,幸福是人生的最終目的,洛克認為追求幸福是一條自然法,可見西方法哲學重視幸福追求之價值;康德雖指出「幸福不是人生的最高目的,而道德才是」但仍未完全拋棄幸福,而是追求幸福的同時,必須確保我們的行為符合道德律。
相較於此,《尚書.洪範》所指的五福,亦即長壽、富貴、家居健康安寧、生性仁善、善終,則將一切的幸福植基於家庭,因此唐宋時期即有「別籍異財之禁止原則」,古代休妻的條件,也將「無後」列為七出之首,使婚姻制度長期與生育後代之功能緊密連結。然在現代而言,同性戀者同樣具有追求幸福的基本權,釋字第748號解釋即指出此乃立法不作為的違憲。
講座也透過諺語及台語歌曲的故事背景,讓聽眾對於婚姻與家庭作為一種制度有更切身的體會。例如《港邊惜別》是作曲家吳成家自己的悲傷坎坷經歷,日本女醫生與其相戀並有孕,卻因吳成家父母的反對而被迫分離;《一顆紅蛋》則講述女子的對象太過貧窮,於是父母改讓女兒嫁給縣長的公子,孰料丈夫不能人道,女子婚後便只能守活寡而無後,這些歌曲都呈現當時「父母主婚制」的背景,講座更從此延伸出:「婚姻如果是一種權利,就不會有人受到婚姻之苦」的法學省思。
而談到憲法法庭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案,該判決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係屬個案過苛之情形,講座則進一步指出,不僅是個案過苛而應係體制問題,請求離婚係追求幸福的權利,則有責性應屬離婚法律效果的因素,不應作為請求離婚的要件。
最後關於人工生殖技術的議題,台灣目前草案擬開放「已完成結婚登記之女同性伴侶」及「滿18歲之未婚女性」利用人工生殖技術,相較於英國法制要求「固定生活伴侶」為要件,目前草案是否會導致小孩客體化的結果,讓子女成為滿足個人意願的工具,立法上仍有審慎評估之必要。
本次講座沒有艱澀難啃的法條,也沒有複雜難解的判決,而是透過中西方古典、諺語及歌曲,帶領聽眾穿梭古今、跨越中西文化,從歷史及文化脈絡更深刻認識婚姻與家庭的本質,回饋到法律制度的設計與評估,講座內容深入淺出、旁徵博引,不僅拓展與會者對婚姻家庭法制的視野,更引發對幸福、道德與法律界線之深刻反思,獲得與會人員熱烈迴響。(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