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115年5月8日上午本會曾怡靜理事長、謝育錚常務監事、伍安泰常務理事、蔡宜均監事、黃逸豪理事及楊汶斌秘書長參與台南地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台南地院陳連發院長在會議開始前,先就台中地院發生之律師遭攻擊事件,提醒若律師在院內有遭受不法侵害之虞,依據司法院所訂「法院安全維護指引」及「法庭內脫序行為訴訟指揮指引」,律師可向最近的法警反映需求,並可請法警協助報警。
  本會共提出4項議案,首先就新市簡易庭及柳營簡易庭因庭期排定密度或法庭運作之系統問題導致開庭遲延、拖庭,進而虛耗當事人及律師之時間,造成民眾對司法效率負面觀感之情形,台南地院先就拖庭起因多為當事人未委任律師而在書狀內語焉不詳,或發現有調解可能時勸諭雙方進行調解等情形下需耗費相當時間闡明,但將會請法官助理協助適時提醒法官,並在庭前評估各案件性質及情況,適度放寬案件審理時間間隔及將調查證人或勸諭和解之案件向後安排以利當日審理程序進行。會中亦提出其他變通方案,如雙方在第一次書狀中載明合意在台南地院本院院區開庭或聲請視訊開庭,均無不可。
  其次就法院依公司法指派公司清算人(下稱清算人)所生各類困難,法院與律師間如何協同或提供相關資料,本件提案人為本會秘書長,秘書長現場就提問細節一一說明,台南地院就提案所提問題明確表示,就主管機關變更登記清算人、催告債權人公告或請求法院向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函詢資產部分建議方案在法令上欠缺相關規定可資依循而暫無法依本會解方進行,但將會向司法院反映,並請司法院與主管機關研議修法或研究配套措施;清算期間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程序則由承辦執行機關依個案情況斟酌是否暫緩執行;至資產負債表格式或聲請破產困難部份建議則由承辦股別個別審查。
  關於酌定臨時管理人(下稱管理人)酬金提案,因聲請指派管理人之聲請人向法院聲請酌定管理人酬金,使管理人酬金作為程序費用而讓聲請人優先受償,然聲請人聲請酌定酬金事件竟遭法院以管理人尚未解任為由駁回,聲請人因此無法優先受償聲請費用,不僅對管理人能否獲得酬金存在不確定之風險,亦對聲請人費用認定不利,台南地院對此表示將會建議承辦股別使聲請人先預納管理人酬金,在後續酌定酬金時亦不以程序是否終結為考量,而由承辦法官依個案情形,職權裁量及法律確信加以認定,並請本會承辦之管理人適時提出聲請核定部分酬金。
  最後本會針對鑑定費用過高,導致當事人縱進入訴訟程序將因未能籌措鑑定費用而未能進行鑑定或實際損失低於鑑定費用而難獲雙方同意進行鑑定,致當事人無法經訴訟程序獲得法律保障。台南地院表示「請求各公會鑑定時多為一方當事人不同意他方當事人擇定之鑑定人時之折衷辦法」,且部分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由其公會指派擔任鑑定人,亦可透過公會背書鑑定結果,降低被捲入爭議之中,而台南地院針對此項提案分為兩部分回應,一部分為台南地院將會函詢建築師公會與土木技師公會提供有意願擔任鑑定人之專門技術人員名單,供當事人合意選擇鑑定人,同時會向法官宣導使用名單內之鑑定人,也希望本會議協助宣傳使用鑑定人名單內之鑑定人,讓鑑定人選任回歸雙方合意擇定;另一部份則為台南地院所聘調解人不乏土木、結構、建築或室內設計等專業背景之調解委員,建議律師可選擇行調解程序,由專業背景調解委員介入,一方面彙整並簡化或化解雙方在鑑定可能之爭議,一方面也協助法官在專業技術領域內提出專業意見,對案件辦理推進更加有利。
  台南地院亦提出3項提案,就離婚及終止收養關係等調解或和解程序,若欲達成調解或和解成立,因涉及重大身分行為,依家事事件法第45條第1項但書,應由當事人本人向法院明確表達合意而無法由律師或訴訟代理人代理身分行為,律師應偕同當事人到場,希望本會向會員宣導,本會十分同意此應依法律規定進行,然本會亦針對調解現場常發生已排定調解庭期卻發生他造惡意不到,對多次配合法院通知到場之一方並非公允,且將加深雙方不滿之情緒,建議在多次調解不成後回歸訴訟程序。台南地院對此亦提出安排調解之司法事務官會盡力協助降低或避免衝突發生。
  另台南地院提出近期發生律師助理在未提出委任狀到院前,即來電詢問書記官案件相關問題,在審判系統當事人資料尚未見律師代理之資訊維護前,書記官無從回應案件相關資訊,徒增書記官工作上之困擾,希望本會能向會員宣導請在委任狀遞狀後再向書記官詢問案件內容,節省雙方溝通時間成本並增加溝通效率;另民事案件繕本送達通知他造,因台南地院目前郵寄經費捉襟見肘,建議本會協助宣傳請律師依他造人數自行準備書狀繕本或影本通知他造,避免延滯訴訟進行並減輕書記官業務負荷,本會對上開二議案均表同意,並向本會會員宣導。至訴訟費用陳報時點,台南地院表示可在本案或後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提出。
  本次會議總結時,台南地院院長附帶說明書狀內容得適度精簡,以利法官整理爭點並掌握案件重點及避免增加紙張耗費與撰寫負擔。院長再次說明院內安全措施及在調解室內相關安全設備,強化院內安全之環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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