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會與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於115年7月25日上午9時至12時,共同舉辦「成年觀護、緩起訴與社會勞動制度簡介相關議題」講座,邀請陳筱筠觀護人為參與人員講授課程。
講座以「觀察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社會安寧」作為引言,首先介紹觀護人的職責係在協助刑之執行,觀護的對象有假釋或緩刑中付保護管束者、緩刑或緩起訴附帶社區處遇者、易服社會勞動者、以保護管束代替其他保安處分者,藉由觀護人的參與,達成受刑人社會復歸與人民社區安全之觀護價值。
講座接著說明各類受刑人假釋的要件、門檻與假釋期間交付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以及假釋可能遭法定強制或裁量撤銷之事由。
接下來是緩刑制度,講座解說緩刑的意義與可能遭法定或裁量撤銷之事由,並解惑緩刑期間因仍有犯罪紀錄紀載在「良民證」上,民眾無法獲得良民證,緩刑期間結束且未被撤銷,民眾就能夠申請到良民證,不過在司法的犯罪紀錄上,仍會有曾被判刑並宣告緩刑之紀錄。至於許多被告的疑問─緩刑比較好?還是免刑比較好?講座提醒,雖然比起緩刑可能需要附帶條件或等待期間經過,免刑更為快速、明確,但不一定所有人都是以爭取免刑為第一目標。以被告若為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獲免刑判決之公務員將因此失去公務員資格,緩刑則例外能夠繼續擔任公務員,因此,每位被告應留意自身需求,向法院表達希望如何裁判。
講座隨後講授附條件之緩起訴態樣,例如法治教育、義務勞務、戒癮(毒、酒)治療、向被害人道歉、不得接近被害人、處分金等。觀護人安排與監督義務勞務的執行,如無故不到、長期失聯、拒絕執行、違反管理規定、再犯刑案或其他重大違規等,被撤銷緩起訴,已執行的社會勞動部分得扣除刑期。
講座繼而簡介修復式司法,從2009年開始推行至今已約15年,以自身參與之實務經驗分享所遇到的困難。講座隨後分別重點說明性侵電子監控及監護等制度與適用情形,以及目前實務上運作可能遭遇的難題。
最後,講座以數十年來的觀護經驗,提點參與人員觀護作業需留意的事項。參與人員於課後發問踴躍,講座均一一詳細回應,相信參與人員均獲益良多,提升將來實務工作的能力。(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