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 <刑事訴訟法第34條已新增訂第2、3項部份>
就刑事訴訟法第34條已新增訂第2、3項部份,明示「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補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就刑事訴訟法第34條已新增訂第2、3項部份,明示「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補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本會登小山活動在歷經多次波折後,終於在12月24日成行,行程為「中央尖嶺走十八彎古道」,雖然參加的成員最後僅有黃正彥律師伉儷、金輔政律師、葉清華律師、楊丕銘律師、陳琪苗律師及其他親友共十人,在嚮導兼司…
長崎晚宴賓主盡歡 福岡夜唱酒厚情濃 本會於12月3日至12月7日,由張文嘉理事長率本會理事、會員及公會同仁共17人,前往日本九州拜會長崎弁護士會並進行國外旅遊。
法務部依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通令各級矯正機關,關於律師以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持原審委任狀前往矯正機關接見被告時,應准予接見。 相關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
法務部依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通令各級矯正機關–於律師以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持原審委任狀前往矯正機關接見被告時,應准予接見。 法務部以100年1月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