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函復就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指定代理或辯護案件,其判決當事人欄應載明『法律扶助』意旨 15 12 月, 2008 | 尚無留言 司法院函復-就法律扶助基金會所指定代理或辯護案件,其判決當事人欄應載明『法律扶助』意旨,俾利區分及統計乙事,該院函復表示目前尚無必要。 *司法院函文請由附檔中下載。 附件 Document_20081215054208 (398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