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勞動1字第0980130354號
主  旨:訂定「自由職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自由職業團體曾經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八七)勞動一字第○五九六○五號函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惟經檢討與評估,已無不適用之理由,爰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