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7 9 月, 2009 | 尚無留言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所屬稅捐單位,就律師受法院裁定裁定選任擔任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與公司董事長、董事會性質不同,勿以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以維護律師執業權益。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