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函示,略以:律師兼任民選村(里)長,毋需受律師法第31規定之約束 8 3 月, 2010 | 尚無留言 法務部就律師兼任民選村(里)長,於適用律師法第31規定時所生疑義,釋示如附件,請參鴃CDocument_20100308041658 附件 Document_20100308041658 (270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