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解釋函復有關執業律師與同轄區法官配偶關係承接案件之限制 6 4 月, 2011 | 尚無留言 有關花蓮律師公會函詢執業律師與同轄區之法官有配偶之關係,該律師針對其配偶所直接承辦之案件,於接案後或交由同事務所之其他律師承辦,是否有違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之規定乙案,函請全聯會解釋函復之說明請點選附檔,如需其餘書函往來資料可向地院公會索取。 附件 Document_20110406032027 (2 M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