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經司法院於100年3月23日以院台人四字第1000001531號令訂定發布(請參考連結http://law.moj.gov.tw/PDACHT/NewsContent.aspx?msgid=70873);「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亦經司法院於100年3月23日以院台人四字第100006989號令廢止(請參考連結http://law.moj.gov.tw/PDACHT/NewsContent.aspx?msgid=7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