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被告代作上訴狀而持原審委任狀至矯正機關接見時應准接見 29 11 月, 2011 | 尚無留言 法務部依100年1月5日法務部律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函請法務部矯正署通令各級矯正機關,關於律師以為被告代作上訴理由書狀而持原審委任狀前往矯正機關接見被告時,應准予接見。 相關資料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11129112841 (346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