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有關學習律師進入偵查庭、詢問庭學習之原則 7 5 月, 2012 | 尚無留言 1.學習律師於實務訓練期間必需由為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之指導律師帶同到庭 2.學習律師應配載可識別為學習律師之身分證明。 3.每位指導律師限同一位學習律師到庭,其席位配置於指導律師旁。但席位不足時,則配置於當事人席。 4.學習律師於偵查庭或詢問庭中應遵從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指示,非經同意不得表示意見。 5.學習律師如不服從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指示,得命其退出庭外。 6.本原則經檢察長核定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