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職前訓練之五個月實務訓練請指導律師必需確實督導 8 10 月, 2012 | 尚無留言 全聯會來函通知其有關律師職前訓練之五個月實務訓練,敬請會員於擔任指導律師時,必需確實督導,不得有未經實際五個月實務訓練而逕予簽發訓練合格證明書之情事。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