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現任公務員得依律師法第7條第1項申請執行律師職務 16 11 月, 2012 | 尚無留言 法務部函復司法院,略以:有關法官受休職1年處分, 於期滿前辭職獲准,因已非現任公務員,故無律師法第4條 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而得依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向各法院聲請登錄,登錄後並應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行律 師職務。 其詳細函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21116035744 (121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