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請各會員在法律配套未臻完善前,承接法院“指定”為管理人、清算人等案件時,應注意執業風險之評估,並詳實檢視已接案件之狀況,以免動輒受行政處罰甚至被提起公訴,俾維自身執業安全及權益等事。
說明:
一.律師經指定為管理人或清算人,依法常即成為公司負責人或納稅義務人,邇來迭有律師擔任該等人員時,被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稅捐稽徵法而被裁罰,甚至被提起公訴。
二.全聯會目前已責成林天財副理事長積極協調各相關委員會提出修法建議及律師被指定從事上開人員之應辦事項,俾與各主管機關協調溝通,惟為保障 貴會所屬會員權益,特請轉知所屬各會員於相關法令暨配套制度尚未臻完備前,應審慎評估就任時可能面臨之風險,以判斷就任之可行性;此外,並請 貴會協助本會進行相關之立法、修法程序,及至主管機關協商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所屬各會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