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後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羈押案件之辯護人閱卷規定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羈押案件之辯護人閱卷規定,總統已經在106年4月26日公布,除了強制辯護之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規定於107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閱卷規定將在106年4月28日施行。

台南律師公會已經跟臺南地院聯繫,原則上辯護人就該部分之閱卷聲請,不論日間夜間統一在B1法警室閱卷,與一般案件之閱卷分處理。臺南地院會請廠商來設置影印機,比照在臺南地院三樓閱卷室以磁卡方式來影印。臺南地院並計劃將現有法警室閱卷空間隔成三間閱卷室兼接見室。

各位律師會員在臺南地院聲請羈押案件的閱卷事宜的實務運作上,如果有任何問題(不涉及個案准否,僅就閱卷的相關行政配合事宜),歡迎向臺南律師公會反應,本會理監事會將儘速跟臺南地院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