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第23條之1規定之函釋 22 6 月, 2017 | 尚無留言 司法院就被管收人接見其選任之律師應準用羈押法第23條之1規定之函釋,相關說明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Document_20170622081935 (2 M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