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辯護人持法院發該案指定義務辯護人之通知函即為證明文件

臺灣高等法院函文:「關於義務辯護人持本院或所屬法院所發其為該案指定義務辯護人之通知函(參考例稿如附件),即以此通知為身分證明文件,請准予律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