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會議紀錄
時 間:109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
地 點:本院1樓第13法庭
主 席:董院長武全 紀 錄:許育菁
伍、討論事項及決議:
提案6:提案單位:民事紀錄科
案由:「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2項委任律師酬金支給標準」業經司法院於108年10月24日訂定發布,於109年1月1日施行。
決議:律師公會就提案內容再加強向會員宣導。
一、依該規定第2條說明: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提起訴訟,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依同條第5項規定,其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依該規定第3條第2項說明: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最高不得逾新臺幣30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逾新臺幣60萬元,但律師與工會約定之酬金較低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及當事人之信賴保護,應以該約定之數額為限,不得逾其約定。
三、依該規定第4條說明:當事人委任之律師有二人以上者,其得分工完成,故仍按件數計算其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