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法務部來函-法務部已建置「律師查詢系統」,為利於民眾辨識及查詢,如會員認有必要,請儘速向本部申請更新律師證書之相片。

為配合律師法第136條規定,法務部現已建置之「律師查詢系統」,暫訂自110年1月1日起增加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律師事務所聯絡方式及律師相片等資訊供民眾查詢。

律師查詢系統公開之相片係律師證書上之相片,因年代久遠,若會員欲更新律師相片,得採「僅更換律師證書相片」或「換發律師證書」方式為之。

相關函文及申請書請點選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