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聲明》

本會會員蔡青芬律師受當事人委任為妨害名譽案件之告訴代理人,該案件為檢察官不起訴在案,嗣陳寶興先生以三輛小客車長期於臺南市市區內懸掛布條,布條上載有「具負面、醜化意味之詞彙」(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攻擊蔡青芬律師,遷怒殃及受託擔任告訴代理人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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