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聲明》 3 4 月, 2022 | 尚無留言 本會會員蔡青芬律師受當事人委任為妨害名譽案件之告訴代理人,該案件為檢察官不起訴在案,嗣陳寶興先生以三輛小客車長期於臺南市市區內懸掛布條,布條上載有「具負面、醜化意味之詞彙」(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號.刑事判決)攻擊蔡青芬律師,遷怒殃及受託擔任告訴代理人之律師。 聲明詳文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聲明-1110403 (80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