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案件委任「土木技師」鑑定事項】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及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發函說明關於訴訟案件鑑定事項之鑑定報告,相關函文內容主旨概略如下:

◆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111年10月21日發文,發文字號全建師會(111)字第0082號函文概略:「有關貴會及所屬會員律師委任『土木技師公會』或『土木技師』之鑑定案件,其鑑定標的應僅限於『土木技師』之法定執業範圍內容,以免損害訴訟當事人之權益之虞。」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10月24日發文,發文字號土技全聯(111)字第363號函文概略:「為澄清並導正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以全建師會(111)字第0682號函,就本會所屬各地方公會,及各地方公會會員,受法院囑託承辦鑑定工作,所作與事實不符之陳述,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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