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函覆桃園律師公會所詢之律師倫理規範第四章、第五章之適用疑義 19 4 月, 2023 | 尚無留言 全律會函覆桃園律師公會所詢依律師受法院或檢察署指定擔任民事訴訟代理人或刑事辯護人之情形,係律師依法受指定,而非當事人所選任,且依律師法第30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25條之規定,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則該律師與當事人間是否有律師倫理規範第四章、第五章之適用。 函文詳情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111460.let-各地方律師公會(函詢律師倫理規範第四章、第五章之適用疑)副本 (50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