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律會函覆律師所詢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第1、2款適用疑義 19 4 月, 2023 | 尚無留言 全律會函覆律師所詢「當事人甲前曾於民國97年委任A律師對O提出民事及刑事訴訟及當事人乙對甲所提出之民事訴訟,均係共同投資同一土地案件而衍生糾紛(即當事人甲、乙、O均為同一土地之合資人)。詢問A律師是否得接受當事人乙之委任,對當事人甲及其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A律師否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之規定。」。 函文詳情請點選附件檔案。 附件 111464.let-各地方律師公會 (律倫30條釋疑)副本 (51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