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會議有數項議案,以下幾項敬請會員們務必注意並協助配合相關規定:
【民事紀錄科】
- 「請依據對造人數準備書狀、答辯狀繕本或影本,不要不附繕本。另提出之書狀如有附具證物,繕本或影本亦應同時附具證物。」
- 「準備書狀、答辯狀繕本或影本,請逕送對造。如書狀送達對造時間牽涉利息起算日,請於開庭時一併陳報送達對造書狀之郵局回執,以利知悉利息起算日。」
- 「律師因衝庭等情形需改期,請一併於改期書狀內記載多個自己可以開庭的其他日期。」
【刑事紀錄科】
- 「辯護人出具書狀送院時,請一併附繕本到院。」
- 「被告未於指定期日到庭,聯繫後表示其已委任律師,並請律師代為請假,惟律師於數日後方提出委任狀;被告到庭表示律師請假,惟律師無法到庭並未提早通知法院。」
- 「檢察官起訴書被告姓名以代號為之時,辯護人提出於法院之書狀,被告姓名亦請以代號為之。」
- 「偵查羈押案件義務辯護律師,如於排定日期無法到院執行職務,請自行尋覓代理人到院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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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整理-本會會刊第334期-「轄區律師座談會新聞稿」https://reurl.cc/jDbay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