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_司法院114年度受理民間公證人遴任聲請相關事項公告影本(含附件)1份(受理遴任聲請期間至2/8止) 20 1 月, 2025 | 尚無留言 司法院依公證法第25條規定,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3年(聲請時已滿3年)以上者,具聲請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之資格。 司法院公告受理遴任聲請期間(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2月8日止)。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檔案。 Order by 日期 顯示名稱 附件 1140115_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401000013號 (306 kB)1140115_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401000013號-附件1 (401 kB)1140115_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401000013號-附件2 (64 kB)1140115_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401000013號-附件3 (43 kB)1140115_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401000013號-附件4 (69 kB)1140115_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401000013號-附件5 (55 kB)1140115_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401000013號-附件6 (41 kB)1140115_司法院-院台廳民三字第11401000013號-附件7 (33 kB)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