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為推動民事事件爭點整理等事項表格化呈現及電子化審理作業,有關爭點整理狀之記載方式及試辦線上遞狀事宜

臺灣高等法院為推動民事事件爭點整理等事項表格化呈現及電子化審理作業,有關爭點整理狀之記載方式及試辦線上遞狀事宜。

說明:

一、為使民事事件之審理程序有效整理爭點,進而達到裁判書簡化的目的,擬統一規範爭點整理等書狀之記載方式,如臺灣高等法院網站上附件1、2之表格。

(一)附件1表格請以簡明文字記載,以字體大小12字元,各欄位(除聲明欄外)以150字為限,如有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者,另依附件2表格記載,待證事實欄以同上字元、50字為限。

(二)附件1、2表格電子檔下載路徑如下:臺灣高等法院一便民服務一書狀範例一臺灣高等法院書狀範例(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612-2635014-4d787-051.html)(原告、被告)、(https://tph.judicial.gov.tw/tw/cp-11612-2635013-89fb7-051.html)(上訴人、被上訴人)。

二、臺灣高等法院試辦電子化審理作業,擬透過訴訟文書電子化,在審理程序中實現最大程度無紙化,以落實節能減碳,達成即時文書收受,提高訴訟效率之目標。方式如下:

(一)臺灣高等法院指定民事庭順股以有律師為代理人之事件進行試辦,試辦之事件將寄送附件「線上遞狀說明事項」。

(二)會員接獲通知時,請配合以司法院電子檔案上傳平台傳送訴訟文書到院。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