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15年度民間公證人遴任聲請受理事項公告(受理期間:1/23-2/6,以郵戳為憑)

  • 司法院依公證法第25條規定,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或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3年(聲請時已滿3年)以上者,具聲請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之資格。
  • 受理遴任聲請期間:115年1月23日起至115年2月6日止(以郵戳為憑)。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