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函:為保護證人個資及隱私,應提供遮隱版卷證資料予當事人

律師於閱卷中所取得關於證人個人資料有保密之義務,相關卷證資料應予完全遮隱後始能提供當事人,以保障證人之隱私、人身安全及程序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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