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最高法院113年6月11日台文字第1130000427號函辦理。
二、依司法院訂定發布之「第三審法院為無資力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第2條規定:「第三審法院為上訴人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應自執行律師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品德良好者選任之。律師曾任法官或檢察官者,前項執行律師職務期間應併計其法官或檢察官之服務年資。」,敬請有意並符合規定者向本會登記,請載明執業年資起訖期間等資料。
三、敬請有意願者,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四),填寫線上表單登記,以利確認彙整提供最高法院。
四、線上表單登記:https://forms.gle/dJch8JmARbmbDKWAA
相關資訊請參閱附件檔案。